| 因未接受公司加班要求,焊接工胡女士遭某電源公司罰款200元并被解雇。胡女士申請勞動仲裁獲支持,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定向法院起訴。近日,市三中院作出終審判決,由公司支付胡女士工資1800余元及經濟補償金6000余元。
2009年8月,墊江的胡女士進入某電源公司上班,從事激光焊接工作。
去年9月5日下午下班后,公司要求她繼續加班工作。胡女士回憶稱,當天她從早晨7點上班,直至下午6點,其間吃過午飯后也沒有休息,已連續工作了11個小時。對于公司管理人員要求她加班到晚上12點的要求,她沒有接受,下班后就回家了。第二天,胡女士仍照常上班。
同月7日,公司以胡女士等四名女員工在2013年9月5日晚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,對胡女士等四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,并解除了與胡女士等四人的勞動關系。胡女士等四人不服從處罰決定,與公司發生糾紛。
去年9月7日下午起,胡女士未到公司上班。胡女士向墊江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,要求撤銷公司作出的處罰決定,賠償其經濟損失,支付拖欠的工資1800余元和4個半月的經濟補償,并為其補繳社會保險。
去年12月2日,該委作出裁決:公司撤銷對胡女士的處罰決定、解除該公司與胡女士的勞動關系,并由公司支付胡女士2013年8月至9月的工資1800余元和經濟補償金6000余元。
公司不服該裁決,隨后訴至法院,請求不予支付胡女士經濟補償金。
市三中院審理認為,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,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,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,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。某電源公司要求胡女士加班,應與胡女士協商,并征得其同意。
該案中,公司因胡女士拒絕加班而作出處罰決定,是變相強迫加班,違反了“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”的禁止性規定,員工有權拒絕。
此外,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,本應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,但因胡女士在審理中只請求按照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,系其對自己民事權益的合法處分,故對此予以維持。 |